《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七大修改,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 2022-11-30 15:18:45
  • 来源:农资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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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

为深入贯彻席大大总书记关于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落实新修改种子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种业原始创新,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据悉,现行《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八章、五十一条。其中保留原条款十一条,修改三十二条,新增八条,删除一条。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对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名录形式发布EDV实施范围、发布 EDV 判定指南、明确鉴定机构条件和能力、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

二是扩大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三个环节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八个环节。

三是延长保护期限。征求意见稿对品种权保护期限适当延长,木本、藤本植物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既能体现加大保护力度,也有利于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是完善侵权假冒案件处理措施。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条款。

五是明确权利恢复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有正当理由而超出规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情形下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款,同时还增加了当事人请求延长规定期限的有关内容。

六是增加对不诚信行为处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申请人和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品种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是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队伍。鼓励建立品种权申请、维权咨询、技术鉴定、价值评估和转 化利用等专业队伍。

据了解,我国1997年颁布实施《条例》,截至目前,已发布11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涵盖191个植物种属,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5.8万件、授权2.2万件,连续5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第一。随着我国种业快速发展,特别是种业振兴行动深入实施,《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加快推进种业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本次《条例》修订全面衔接落实新修改种子法,打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加快实现种业振兴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